关于认真做好2017-2019年度咸宁市市级文明单位和第二届市级文明单位(校园)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咸宁宣传网 时间:2019-11-18 15:22

各县(市、区)委文明委,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咸宁高新区,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湖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鄂发〔2015〕6号)、《咸宁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咸文明〔2017〕3号)、《咸宁市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办法》(咸宣发〔2019〕6号)文件要求,按照鼓励创建、严格标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原则,现就做好2017—2019年度咸宁市市级文明单位和第二届市级文明单位(校园)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与条件

1.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的对象与条件

(1)市级文明单位:凡是符合市级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等,持续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均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市直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可直接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各县(市、区)下辖单位申报,原则上须连续获得两届县(市、区)级文明单位,或上届为市级(含)以上文明单位。各地各部门推荐单位应注重向基层单位、窗口服务单位、企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科技创新单位倾斜。

(2)二级单位申报与共建共享: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办公场所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推荐,可单独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各机关基层单位(无固定办公场所),未实行独立核算、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与主管部门共建共创市级文明单位,由主管部门共同申报,考核与主管部门合并进行,创建成果与主管部门共享,责任与主管部门共担。各申报创建文明单位共建共享的主管部门与二级单位,实行共同担责制,若申报文明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与该主管部门共建共享的任何一个二级单位出现“一票否决”的情况,则该主管部门与其共建共享的所有二级单位均视为“一票否决”,取消本届参评资格。

(3)在申报届期内(2017-2019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参与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①单位存在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事项的;

②单位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事项的;

③单位存在环境保护“一票否决”事项的;

④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事项的;

⑤参加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积极(含不支持不配合网格包保社区、驻地社区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履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及其它公益宣传不力的;

⑥被当地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列为失信单位的;

⑦文明单位动态管理中被给予红牌警告的。

(4)获得上一届省级(含)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须按程序申报新一届市级文明单位。

2.申报市级文明校园的对象与条件

(1)市级文明校园:全市高等学校、国民教育序列内实行全日制教学管理的各级各类中学(含九年一贯制、中职学校)、小学,其中推进立德树人工作突出,持续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群众满意度高、社会评价好,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学校可申报市级文明校园。获评市级文明校园的学校,参照执行对应层级市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政策。

(2)在申报届期内(2017-2019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参与申报市级文明校园:

①存在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事项的;

②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事项的;

③存在环境保护“一票否决”事项的;

④存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事项的;

⑤有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不诚信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⑥有严重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问题的;

⑦教师中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或学生中发生欺凌、暴力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⑧参加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积极(含不支持不配合网格包保社区、驻地社区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履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及其他公益宣传不力的。

(3)获得上一届省级(含)以上文明校园荣誉称号的,须按程序申报新一届市级文明校园。

二、申报程序及结果运用

1.申报推荐。市直单位(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向市委文明委申报,市直单位(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单位经主管部门推荐,向市委文明委申报,市委文明办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县(市、区)管理单位、学校,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创建单位、学校分别向各县(市、区)委文明委提出申请,再由各县(市、区)委文明委对照本文件第一条1(3)、2(2)规定的情形征求本地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向市委文明委申报。各单位在申报前要认真自查,不得弄虚作假,发现存在隐瞒作假行为立即取消申报资格。

2.测评把关。市委文明办、各县(市、区)委文明办对照《咸宁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2017-2019年度咸宁市市级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第二届咸宁市市级文明校园(高校)评价细则(试行)》《第二届咸宁市市级文明校园(中学校园)评价细则(试行)》《第二届咸宁市市级文明校园(小学校园)评价细则(试行)》对申报单位、学校进行逐一考核测评,严格审查把关。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文明办联合多部门出台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文件,加强与各级信用体系建设部门沟通,掌握各申报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各地推荐申报单位需在本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市直单位由市委文明办统一在咸宁市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3.结果运用。测评结果将实行分级通报和末位淘汰,分级类别为:市级最佳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其中市级最佳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评选比例为45%,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评选比例为50%,淘汰比例为5%。

三、工作安排

1.咸宁市市级文明单位和第二届市级文明校园申报推荐工作于11月下旬完成,11月底开始,市委文明办将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考核。

2.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委文明委向市委文明委提交《推荐报告》及各申报单位、学校的申报表、自评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市直单位、学校向市委文明委提交申报表、自评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企业、事业单位还需提供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复印件)。相关材料于11月25日前提交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文明创建综合科,逾期视为弃权。(相关资料电子版可登陆咸宁宣传网下载)

联系人:魏兴,联系电话:8126307,地址:咸宁市双鹤路16号市委市政府综合大楼912室,邮箱:464786428@qq.com。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实践活动;要把推荐、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工作作为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文明咸宁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单位要将申报要求及时通知所属二级单位,确保本单位和二级单位能按照标准对标开展创建。

2.坚持标准,规范程序。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广泛倾听各界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真正把那些创建成绩突出、工作基础扎实、示范作用明显、群众认可度高的先进单位、学校推荐上来。

3.明确责任,严格把关。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推荐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督。

4.抓住契机,提升水平。要以申报推荐为契机,促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使申报推荐过程成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创建工作水平的过程,掀起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的新高潮。


中共咸宁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

附件1 2017-2019年度咸宁市市级文明单位申报表.doc

附件2 第二届咸宁市市级文明校园申报表.doc

附件3 文明单位测评体系.doc

附件4 第二届咸宁市市级文明校园(高校)评价细则(试行).doc

附件5 第二届咸宁市市级文明校园(中学校园)评价细则(试行).doc

附件6 第二届咸宁市市级文明校园(小学校园)评价细则(试行).doc

附件7 咸宁市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自评表.doc